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执保58号
申请人:***,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鑫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沛县。
法定代表人:李爱松,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鑫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鑫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鑫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