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济南万泰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民园初字第909号
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万泰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济南万泰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万泰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