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保739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商埠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722719033。
法定代表人:邵超,总经理。
被保全人:***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96523992T。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济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0)鲁0783民初24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326074.0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326074.0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春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