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保132号
申请执行人:**,1982年12月7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申请执行人:赵士传,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申请执行人:毕研庆,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执行人:济南博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英雄山路84号鲁润名商广场B座2-603-7。
法定代表人:邵超
被申请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2)鲁0921民初2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梦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