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执3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榕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厦门榕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6民终5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3426389.17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3421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666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经查询,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已依法冻结;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址在闽清县××街××号××层××座房屋,但因系轮候查封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暂无法处置;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闽AL××**号车辆过户手续,为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除此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3426389.17元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