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榕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厦门榕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辖终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榕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89号703-7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榕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4民初1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城公司上诉称,从案涉合同的形式要件及实质内容看,案涉合同不是租赁合同,而是劳务作业分包性质的合同。本案属于建设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建设工程项目位于漳州市龙海区,故本案应由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2021)闽0124民初154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榕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榕达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案涉合同的内容,认定本案案由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诉讼管辖地为甲方(中城公司)所在地,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故双方的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双方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中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