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1543号
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A6室。
法定代表人:王丁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683室。
法定代表人:罗飞,董事长。
被告:罗飞,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女,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罗云匀,女,汉族,1989年7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源电力公司”)、被告罗飞、被告***、被告罗云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浩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卢震宇
书 记 员  陈晓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