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展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执18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展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古亭大道100号冠亚·国际星城17栋18-5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
被执行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18号青秀山庄D2栋。
负责人李晨。
被执行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683室。
法定代表人罗飞。
广西展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3民初17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权利人广西展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307.27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证券信息、工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车牌号为贵AR××**、贵AGD×**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还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但其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3307.27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问询了申请执行人是否有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鹏善
审 判 员 郜 资 源
审 判 员 黄 晨 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蓝  娟
书 记 员 谢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