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神舟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20民初2999号 原告:重庆神舟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工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0780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6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9754140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神舟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于2022年4月1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神舟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神舟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