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589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海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386908454。
被执行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6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9754140R。
本院在执行沈阳海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12执58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