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1执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C区狮山大道十三号之一(车间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564576013M。
法定代表人:何洪槐,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大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北路宏业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227555017。
法定代表人:胡桂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大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65340.61元。就余款,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大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浙江大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士兵
审 判 员 姚 侠
审 判 员 洪声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炜
书 记 员 姚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