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原告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致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825号
申请人: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C区狮山大道十三号之一(车间B)。
法定代表人:何洪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佳妮,湖南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豪,湖南悦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
被申请人:湖南致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园街道普瑞西路与雷高公路交汇处东南角桂芳佳园10号栋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彭再明。
本院受理原告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致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332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243327.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致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327.5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致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新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