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市翘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4352号
申请人: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C区狮山大道十三号之一(车间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564576013M。
法定代表人:何洪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祺,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英,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翘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和路16号京华广场8座289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21365959。
法定代表人:李棚。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苏建铭。
申请人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翘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翘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79041.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翘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79041.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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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