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26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C区狮山大道十三号之一(车间B)。
法定代表人:何洪槐。
被执行人:湖南致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黄金园街道普瑞西路与雷高公路交汇处东南角桂芳佳园10号栋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彭再明。
申请执行人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致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致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致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工商(股息红利)、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分别于2022年6月13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致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2年6月16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致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致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湖南致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7月6日将被执行人湖南致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致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8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7539.46元及相应利息,尚有247539.46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致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致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文
审 判 员 贺 靖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拯华
书 记 员 张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