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2执11181号
申请执行人:高德立,住所地遵化市。
被执行人:遵化市龙建冶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化市通华西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泉。
申请执行人高德立与被执行人遵化市龙建冶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提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3.7226万元,诉讼费1791元,执行费1598.39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巨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