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81民初406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遵化市龙建冶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负责人:张春生,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遵化市龙建冶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9元,减半收取674.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俊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