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龙建冶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遵化市龙建冶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绍兴富得利橡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终裁字第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富得利橡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园区启圣路以北4幢5楼。
法定代表人尉金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化市龙建冶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通华西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泉,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浙江富得利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园区启圣路。
法定代表人孟荣富。
上诉人绍兴富得利橡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被告绍兴富得利橡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裁定后,绍兴富得利橡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以一审审理程序错误;***系上诉人的业务员,不应该是本案被告,不能以其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本案由遵化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淑芳
代理审判员  解中媛
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