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30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文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345号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82803961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8716706。
法定代表人:***。
重庆文振科技有限公司诉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文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343566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渝0109执保4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重庆文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文振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文振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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