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282民初919号
原告***,1969年3月9日出生,现住肇东市。
被告肇东市电力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肇东市电力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肇东市电力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