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电力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肇东市电力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04民初482号 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武营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丝,辽宁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云***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东市电力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四明大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肇东市电力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