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有良家庭农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传票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有良家庭农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有良家庭农场、***逾期未履行付款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有良家庭农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有良家庭农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浙H×××××车辆(首轮查封法院为衢江法院,本案系轮候查封)、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衢州市××单元××室房产(首轮查封法院为衢江法院,本案系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有良家庭农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有良家庭农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和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有良家庭农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天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补充提供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有良家庭农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4月3日,本案债权1540000元(未包含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有良家庭农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21执恢2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