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天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嘉善县天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弘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802执9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天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639068559,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丁栅社区新栅路6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衢州市弘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65869416W,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沟溪村43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天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市弘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衢州市弘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嘉善县天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070000元,于2020年5月25日前支付2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370000元。本案受理费721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100元,合计25315元由被执行人衢州市弘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前支付。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802执99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