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天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侷清县山民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嘉善县天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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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1执2657号
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天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丁栅社区新栅路657号。
被执行人:德清县山民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山民村象跃新福庵。
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天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县山民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1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天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德清县山民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天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510546元、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及迟延履行金。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德清县山民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化执行措施13条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德清县山民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德清县山民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报告了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德清县山民家庭农场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无股权、不动产、车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本案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破产材料已经移送破产德清县人民法院,上述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续将根据被执行人德清县山民家庭农场有限公司破产进展,决定本案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2月16日,本案工程款本金51054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支付。
鉴于被执行人德清县山民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本院将被执行人德清县山民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本院执行短信平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天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德清县山民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21执26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平华
审判员黄炎松
审判员陈超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倪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