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核华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22民初186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临江。
诉讼代理人***,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核华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84347043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540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核华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6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