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核华辰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2民初12382号
原告:**前,男,194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原告:***,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华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8434704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桂花,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核华辰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计161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