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01民初6635号
原告:***,男,1999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新淦,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肖俊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乐,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友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刘倬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隆彩,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强波,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东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友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强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东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友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强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瑞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依然·买合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