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8民初216号
原告:河南东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宁川,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原告河南东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东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东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志 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阿依布拉克阿布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