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南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南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75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秀,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南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马鞍山路**南郊宾馆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孔源,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神洲天怡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郑见,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南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神洲天怡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4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永起

审 判 员 张光荣

审 判 员 张 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柴 华

书 记 员 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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