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民初9166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森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南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身份不详。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与被告济南森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南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系被告济南森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人。2013年至2014年被告济南森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挂靠被告山东南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承建济南市市中区中海国际社区绿化工程,在此期间原告为该工程供应苗木并带工人前往项目地进行栽种、养护苗木。经核算,被告尚欠苗木款191285元未支付,由三被告出具欠据给原告。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认可上述欠款,并明确表示哪怕是公司的欠款,自己个人也会一并承担,其声称会尽快还款,但拖欠至今未支付。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不能证实合同履行地位于本院辖区且三被告户籍及公司注册登记地均不在市中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被告公司注册登记地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