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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28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亚***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亚***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诉讼代表人: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佛山市**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南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网络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19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57426**原告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57426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广电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48.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48.52元,被告广电公司负担35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的35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退予原告。” 广电南海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南海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南海网络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南海网络公司未办理报建手续,未全面履行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办理报建手续是南海网络公司的义务,广电南海分公司支付的费用包含了办理报建手续的费用,现南海网络公司未完成报建手续,即未履行合同,无权要求广电南海分公司支付工程款。二、经现场勘查,涉案管道工程不存在,南海网络公司也未向法院提交涉案管道工程现场勘查工程量计算表。在南海网络公司没有报建手续,且涉案管道不存在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广电公司全额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南海网络公司辩称,关于广电南海分公司主张的管道不通、没有修复的问题,双方在本案起诉前已对工程进行过勘查,南海网络公司多次要求广电南海分公司组织验收结算,但其不予配合,甚至否认涉案工程属于其委托代建的项目,放任工程处于闲置状态,由此导致的后续修复问题应由广电南海分公司自行承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广电公司述称,同意广电南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公司述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中人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广电南海分公司应否向南海网络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中,广电南海分公司将涉讼工程交由南海网络公司统筹代建,工程完工后,各方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并结算支付工程款,但广电南海分公司不予配合,导致涉案工程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相关责任应由广电南海分公司自行承担。虽然诉讼中现场勘验无法找到所完成的管道的具体位置,但广电南海分公司与南海网络公司曾在《2012-2014年内网科公司负责代建的南海广电管道工程未结算项目清单》中确认涉案管道工程已勘验,已建工程量约1.2km,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广电公司需向南海网络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及利息,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广电南海分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48.52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余珂珂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 梅 书 记 员 冼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