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民终12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亚***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南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网络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19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0年8月14日判决:“一、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8020**原告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88020元为本金,自至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广电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35.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电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的3035.5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退予原告。”
广电南海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并未建立合同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市政道路有限电视管道代建合同》属于框架性的协议,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内,双方另就具体施工项目签订施工合同”。涉案管道,双方并未签订具体的施工合同,故双方并未建立合同关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没有合同依据。二、如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则被上诉人未全面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管道代建合同约定:“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代理甲方管道报建、管道建设的工作”。根据上述约定,办理报建手续是被上诉人的义务,上诉人支付的费用包含了办理报建手续的费用。现本案管道,被上诉人并未办理报建手续,即未履行合同,无权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三、一审判决显失公平。根据政府相关规定,没有报建手续的通信管线,在政府征收拆迁时不能获得政府的补偿。故没有办理报建手续会影响通信管线工程的价值,一审判决按照有报建手续的工程价格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显失公平。
针对广电南海分公司的上诉,南海网络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驳回上诉。
针对广电南海分公司的上诉,广电公司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针对广电南海分公司的上诉,**公司辩称,**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阶段管理人并未接收到任何材料,法人也已经出国,管理人不清楚案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针对广电南海分公司的上诉,中人公司辩称,其同意**公司的意见。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电南海分公司上诉主张南海网络公司并未办理报建手续,未履行合同,无权要求其支付工程款。经审查,广电南海分公司将涉讼工程交由南海网络公司统筹代建,工程完工后,各方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并结算支付工程款。各方当事人经勘验确认了涉讼工程的工程量,且案涉工程已完成施工,故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广电公司需向南海网络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及利息,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广电南海分公司的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广电南海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35.52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