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鑫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鑫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1民初1097号之二
原告: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烨,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子谦,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鑫**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马汉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启荣,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鑫**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真实自愿,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2.67元、申请财产保全费1071.33元,合共2324元,由原告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启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