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鑫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鑫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1财保4号
申请人: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烨,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子谦,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鑫**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1。
申请人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东省鑫**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动产及不动产,价值合计110266.67元。申请人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广东省鑫**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0266.67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71.33元,由申请人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忠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鸿
书 记 员 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