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鑫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鑫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1民初714号
原告: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烨,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子谦,广东雄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鑫**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马汉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启荣,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鑫**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252.6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山市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童学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邱小青
书 记 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