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央储备粮天津宁河直属库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宁执字第150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天津宁河直属库。
被执行人国家电网天津宁河供电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天津宁河直属库、国家电网天津宁河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民事(2013)宁民初字第3245号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