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上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983号之一 原告: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333号4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青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