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983号之一
原告: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333号4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青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