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983号
申请人: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333号416室。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区。
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956,278.46元的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价值3,956,278.4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