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983号之五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333号4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区。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的(2021)沪0118民初1998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价值3,956,278.46元财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956,278.46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价值3,956,278.46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青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