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983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333号4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被告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作为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审理中,被告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反诉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诉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诉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诉讼费用合计11,2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青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