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上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983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333号4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号厂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上海XX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号厂房。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青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