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16221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通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陆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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