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粤1303执77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易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粤1303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易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寮湖支行账号为44×××88、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排坊支行账号为44×××70的账户资金195726元为限。冻结期限为1年。”被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易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0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粤1303财保8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易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寮湖支行账号为44×××88、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排坊支行账号为44×××70的账户资金195726元的冻结。”案经审理,本院作出(2016)粤1303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易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04193.66元及利息给原告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利息计算:计息本金104193.66元,从2015年1月9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4471元减半收取2235.5元,由被告负担1191.5元,原告负担1044元。财产保全费1499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8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承担本案执行费1503元。
本院认为,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易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124933.70元(包括剩余工程款104193.66元、利息18049.54元、受理费1191.50元、财产保全费1499元)、及应承担的本案执行费1503元,从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汇入本院账户的200000元担保金中扣取,担保中的剩余款项73563.30元予以退回给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易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易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账户汇入的担保金200000元[案号为(2016)粤1303财保80号的收据(收据编号:MA01014379)]提取至本案,其中124933.70元予以清退给申请执行人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1503元由本院收取本案执行费、余款73563.30元予以退回给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易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本院(2018)粤1303执775号案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廷科
审判员 钟 盛
审判员 钟 斌
书记员 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