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4民初1996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远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尊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尊科公司)、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演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称移动佛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移动佛山分公司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的法院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其与被告尊科公司签署的《通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作协议》提起诉讼,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的规定要求其余被告对尊科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为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根据《通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作协议》记载,案涉工程为通讯网络工程的建设,包括通讯管道、光缆等设备的开挖、铺设。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虽然《通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对管辖进行了约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通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管辖。根据《通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作协议》记载,工程的所在地为佛山市南海区、禅城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被告移动佛山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伟清
审判员 龙健美
审判员 朱晓惠
书记员 杨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