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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远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尊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演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0605民初21527号
原告湖南远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林公司)与被告广州尊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科公司)、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电信公司)、佛山市演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演达公司)、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脉公司)、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信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佛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广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19)粤0104民初19967号],被告移动佛山分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移动佛山分公司对管辖区提出的异议成立,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2019年8月29日对本案进行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正明,被告尊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志、被告深圳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武伟、被告国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先志、被告汇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荣房、被告移动佛山分公司和被告移动广东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富、冼惠如均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演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勇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唐勇、被告演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喜福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相应期限依法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尊科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造成原告利息占用损失,原告主张被告尊科公司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14日起计付利息予原告,理据充分,但利息计付标准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为宜,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涉讼合同一、二依法无效,原告诉请被告尊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深圳电信公司、演达公司、汇信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或转包方,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该些被告承担本案共同还款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被告移动佛山分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连带承担本案债务。根据被告深圳电信公司、汇信公司的书面陈述,被告移动佛山分公司已付清工程款项,原告要求被告移动佛山分公司和移动广东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尊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460389.61元和以该款为本金自2019年5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湖南远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湖南远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81元(原告湖南远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37.49元,由被告广州尊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943.5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车惠青 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 人民陪审员  陈雪芬
书 记 员  罗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