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4792号
原告:安徽听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习友路3333号中国声谷A区2号科研楼16-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U8Q42(1-1)。
法定代表人:胡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进,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华泰南路2号惠南科技创新中心1号楼5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69325752W。
法定代表人:曾繁新。
原告安徽听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听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听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陶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倪 伟
书 记 员 胡天纯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