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2民初8376号
原告:***,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东奥金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重渊诉被告武汉东奥金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东奥金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20元,共计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迪
人民陪审员周宁
人民陪审员*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尹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