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81民初209号
原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通捷移动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通捷移动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1461704.4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0日,原告、被告签订了《公主岭市农村主干线光缆线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告为被告建设公主岭农村主干线光缆线路工程。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完成工程并开通使用,原告多次督促施工,被告拒不执行,拖延至今。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提供的地址无法给被告吉林省通捷移动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属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7元退还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