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91989870T,住所地:盱眙县。
被执行人:江苏胜携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MA1WY96M6W,住所地:盱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恒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胜携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苏0830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苏胜携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1×××57账户内存款1115.1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赵学雷
审 判 员 吴银国
审 判 员 张晓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 宇
书 记 员 梁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