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执747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大街31号-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戴建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瑶嘉,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竺园三街8号院2号楼1层111室(天竺综合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闫雅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曦,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务。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123335.12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3执747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