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8民初1131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7月24日出生,现住深泽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205号。
负责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海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大街31号-621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1,河北俱时事务所律师。
**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第三人北京海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英媛
人民陪审员  宋彦龙
人民陪审员  李彦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 赛